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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丝路工匠”职业院校国际合作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和教育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文件要求,本着“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发展原则,按照北京市教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人才培养、培训、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构建沿线各国教育政策信息交流通报机制;互鉴先进教育经验,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引领职业院校与企业走出国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经济建设发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构建教育发展共同体。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丝路工匠”职业院校国际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

“丝路工匠”职业院校国际合作联盟是海内外职业院校和企业结成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国际化职业教育合作平台,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五方联动”,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促进职教理念、科研合作、文化沟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以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有序引导在共同区域、有合作基础、具备相同专业背景和发展目标的职业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逐步实现联盟院校之间学分互认、课程衔接、学历对接、证书互授联授,扩大和稳定联盟校国际交流项目;实现职业院校“走出去”与国外知名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双向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联盟院校的特色和优质办学资源,通过联合培养、师生交流、文化体验、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活动和沿线国家校长论坛等活动,为各联盟院校师生搭建国际教育研究实践平台,增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各国国家的法律法规。联盟工作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五条 理事长会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在全体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联盟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和分秘书处负责落实。

(三)理事长会职责:

1.制定并修改联盟章程及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2.决定联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

3.决定联盟机构调整和重大人事变动;

4.审议联盟理事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5.决定联盟成员的申请与退出;

6.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1.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2.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

3.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联盟的权利机构。联盟的各项活动与会议通过联盟理事会行使,理事会在成员院校所在国设立分秘书处作为执行单位,秘书处总部设在北京威酷国际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二)理事会职责:

1.全体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由各联盟成员院校推选1名人员组成;

2.推选联盟常务理事;

3.听取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议;

第八条 名誉理事长

聘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方面的领导、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参赞等外交官员担任联盟的名誉理事长。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制度建设

探索职业教育特色的制度建设,加强联盟院校间的经验交流,以先进的理念促进成员院校和联盟的发展,促进联盟院校之间的管理制度创新。

第十条 学科(专业)建设

加强联盟院校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国际合作研究机构,推进联盟院校学科(专业)建设互补发展,依托各联盟院校开展交叉和新兴学科建设。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

联盟内北京职业院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职业院校建立课程对接、学分互认机制;探索学历对接、证书互授联授的贯通培养模式;推进沿线国家间的研修访学活动,组织联盟院校学生,赴境外开展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与校园文化等活动;引导联盟院校在沿线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联合培养学生,推动联盟内或校际间教育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对外宣传建设

联盟院校每年赴国外开展教育说明会或推介会,展示联盟院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和成果,提高在世界范围的教育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的科学研讨

每年定期召开“丝路工匠”职业院校国际合作联盟职业教育研讨会,展示联盟各成员校的职教成果;定期召开“丝路工匠”职业院校国际合作联盟工作会,交流经验,互学互鉴,共促发展。

第十四条 资源共享与建设

积极推动联盟院校之间的图书馆、实验设备、信息资源、体育场馆等的共享;友好校互访,联盟成员院校校园相互开放;交换学生、专家教授流动讲学。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五条联盟鼓励成员院校之间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联盟成员院校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协议不得出现针对任何成员院校的歧视条款。

第十六条在遵从联盟宗旨的情况下,联盟成员院校有权与联盟外的其他学校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在不损害该成员校自身核心利益的情况下,相关协议产生的利益应在本联盟学院间分享。

第十七条在保持人事关系不变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原单位的前提下,推进联盟成员院校之间教师互聘制度建设,促进跨校授课,实现优质师资共享;联合开展教师培训,推进教师资源共享。

第五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校的权利

1.监督和质询联盟的工作,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2.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3.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联盟。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校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2.积极主动参加联盟的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以上活动:

(1)积极参加联盟秘书处组织的“一带一路”领导老师出国访问项目;

(2)积极参加联盟秘书处组织的学生出国访学项目;

(3)积极参加联盟秘书处承办的各项领导教师交流活动;

(4)积极参加联盟秘书处承办的国内外学生交流活动。

3.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

4.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

第六章 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条与威酷合作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院校和机构,北京市中、高等职业院校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联盟成员院校,但必须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成员校的义务,并经联盟理事长会审议通过方可入盟。

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校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经联盟成员理事长会审议通过,可以劝其退出联盟。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主要来源于威酷自筹资金、项目经费、社会捐赠和成员单位支持费用。项目经费是指联盟向政府或企业申请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主要是指国内外团体、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或资助。成员单位支持费用是指成员单位自愿认领联盟活动时承担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联盟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联盟理事长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即日执行,解释权归属“丝路工匠”职业院校国际合作联盟理事长会。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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